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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锻造企业基本生产条件

锻造是机械工业不可缺少和替代的重要基础工艺。锻件是机械产品中的受力件,直接影响和制约机械产品的质量和装备工业的发展。锻造生产过程产生高温、烟尘、噪声、振动及热辐射等职业危害,且具有高耗能、易污染等职业特性。因此,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和政策,制订《上海市锻造企业基本生产条件》,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锻造生产的企业予以规范和制约,以期达到提高生产效率、节能节材、保护环境和人身安全、维护企业公平竞争、促进本市锻造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1.范围

本条件规定了锻造企业的生产规模,能源消耗、劳动生产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条件适用于在本市范围从事自由锻件、模锻件、有色金属锻件以及采用特殊工艺生产锻件的锻造企业。

2.基本原则和要求

2.1凡在本市从事锻造生产的作业场所必须符合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2.2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的锻造企业、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估,并严格按照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规(2007)192号文件的规定向上海市锻造协会征询项目建设意见。

2.3 新建锻造企业的生产规模:

2.3.1 年生产纲领≥1000吨;

2.3.2 每吨锻件能耗,中小型锻件(自由锻件、模锻件)≤0.75吨标煤。综合能耗≤1.10标煤;

2.3.3 全员劳动生产率,大锻件≥65吨/人、年,中型锻件≥35吨/人、年,小型锻件≥20吨/人、年。

2.4 凡在本市从事锻造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贯彻下列法规和标准:

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4.2 2017年10月1日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4.4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2.4.5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4.6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2.4.7 GB13318-2003《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

2.4.8 JB/T50153-1999《锻造加热炉能耗分等》

2.5 凡在本市从事锻造生产的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必须形成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生产锻件品种办理专项质量认证,汽车锻件要申办VDA6.1或ISO/TS16949认证等各种产品相关的质量认证,此外,有条件的锻造企业还应进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

2.6 锻造生产企业必须每年编制节能降耗的计划和措施,并有效地进行实施。

2.7 对锻造工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按照循序渐进的方法,进行上岗证、等级工的培训。

2.8 从事锻造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计划地采用先进设备及技术,逐步淘汰落后设备及技术。

(上海市锻造协会第八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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