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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锻造协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上海市锻造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是对上海市锻造行业的约束和保护,它既适用于上海市锻造协会(以下简称上海锻协)的会员企业,也适用于本市从事(含兼营)锻件生产经营的非会员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二条、行规行约的制定依据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上海市锻造协会章程,市场准则和锻造行业惯例。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行规行约是加强协会建设,推进行业自律的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行业代表和专业权威作用,提升锻造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基础和手段。

第四条、行规行约是建立锻造行业自律机制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业和以法治厂的有机结合,是锻造行业自主设立、自律运行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上海锻协依据行规行约实施自律性行业管理,规范锻造行业与企业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锻造行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锻造工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行规行约充分体现了公正、诚信和公平正当竞争的原则,充分体现了锻造企业之间自我约束和互相约束的机制,便于贯彻实施和有效监督。

第三章 行业道德

第七条、锻造行业、企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奉献社会。

第八条、锻造企业之间要团结、互助、协商、协调、自律,发挥锻造行业的良好形象和整体优势,建立道德约束和纪律惩戒相结合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九条、锻造行业职工要善于学习,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提倡自强、奋进、创新、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行业和企业素质。

第十条、建立以诚信为中心的行业和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

第十一条、树立科技创新是制造业发展的根本理念。锻造行业、企业要结合国家战略,积极参与实现产业升级转型,通过科技创新提升产业、产品的技术含量,瞄准工业智能制造2025目标而努力。

第四章 行业经营

第十二条、锻造行业、企业要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倡导和保护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锻件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锻造行业的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依照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化锻造企业和职工的环保意识,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企业环保的治理力度,增加环保投入,美化环境,消除污染,为子孙后代造福。

第十四条、遵守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打击假冒伪劣,抵制侵权行为,确保出厂的锻件产品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积极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行业、企业的信誉度,不断提高和扩大上海市锻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严防重大生产、设备、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和规定,防止变相倾销、变相垄断、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不得损害锻造行业、企业和用户的利益。

第十七条、倡导合法经营,增强纳税意识。严禁偷税漏税,行贿受贿和欺诈等行为获取不正当收益和市场地位。

第五章 行业管理

第十八条、上海锻协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范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行业管理。各会员单位严格按章程办事,用好会员的权力和履行好义务。各会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以下工作。主要内容是:

第十九条、参与制定及贯彻锻造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各项标准,质量规范和考评办法等;

第二十条、制订与修改上海市锻造生产基本条件达标标准。对本市锻造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等事项提出具体意见,为准入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开展锻造行业统计,发布行业相关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或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开展锻造行业评估论证、公信证明、职业资格审核、资质审查及生产基本条件达标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协调会员与相关方面的争议或矛盾,向政府反映锻造企业和行业的呼声和建议。

第六章 实施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行规行约由上海锻协负责贯彻、实施与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上海锻协会员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行规行约,并对违规违约的锻造企业有权进行举报。呼吁非会员企业也按此行规行约开展企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对认真遵守和执行行规行约的锻造企业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通报表扬、嘉奖、评优秀企业,奖励有功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对不认真贯彻执行行规行约以及违规违约的锻造企业进行惩罚,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开除会员企业资格等,对严重违法违纪者建议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均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行规行约经上海市锻造协会第八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三十条、本行规行约的解释权属上海市锻造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规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的均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上海市锻造协会第八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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