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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锻造企业基本生产条件》修改说明

在基本原则和要求中的2.4 凡在本市从事锻造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贯彻下列法规和标准,原七条,经修改后共八条,增加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了原2.4.5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现改为2.4.6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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