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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锻造协会行规行约》的修改说明:

1、第三章原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现增加一条,即第三章,第十一条、树立科技创新是制造业发展的根本理念。锻造行业、企业要结合国家战略,积极参与实现产业升级转型,通过科技创新提升产业、产品的技术含量,瞄准工业智能制造2025目标而努力。

2、第四章原第十七条中,上海锻协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委托、授权的行业管理规范,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由于协会与政府脱钩后,协会在党组织的监管下自主办会,故现改为:第十八条、上海锻协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范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行业管理。各会员单位严格按章程办事,用好会员的权力和履行的义务。各会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以下工作。

3、原第十八条、参与制定及贯彻锻造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质量规范和考评办法等;现增加‘各项'二字,修改为:第十九条、参与制定及贯彻锻造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各项标准,质量规范和考评办法等;

4、原第二十七条、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均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现改为:第二十八条、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均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

5、原第二十八条、本行规行约经上海市锻造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执行。现改为:第二十九条、本行规行约经上海市锻造协会第八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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