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 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就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请你公司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做好用户申请受理、办理减免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紧紧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现就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继续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具体措施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工作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对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指导电网企业认真抓好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上海企业电价降费延续至年底
(2020年7月2日)
市发改委昨天发布,上海上半年实施的阶段性降低全市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预计下半年可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约18.4亿元,全年降低企业成本将达34亿元。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相关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政策实施范围继续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新一轮电价优惠中,上海还将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的获得感。
缝衔接!发改委: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延长至12月31日
经济日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政策实施范围继续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对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指导电网企业认真抓好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此前,在今年2月22日,为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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